昨天上午,一起因地鐵緊急制動導致乘客摔傷的案件,在市二中院二審開庭。27歲的芳芳(化名)站在行駛中的地鐵里低頭雙手玩手機,地鐵因信號故障緊急剎車,導致芳芳摔倒致顱底骨折,經(jīng)鑒定構成10級傷殘。因賠償問題,芳芳將地鐵三公司訴至法院索賠24萬余元。一審法院判決地鐵公司承擔九成責任,需賠償芳芳11萬元。地鐵公司不服提起上訴。
遭遇
女子乘地鐵被摔成顱底骨折
27歲的芳芳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職員,她像許多上班族一樣,每天乘坐地鐵上下班。
芳芳的遭遇發(fā)生在去年的1月14日。當天早8點左右,芳芳像往常一樣乘坐地鐵2號線。當列車行至東直門至雍和宮區(qū)間時,因信號故障,列車緊急制動,站立著的芳芳摔了出去。事后,芳芳被診斷為顱底骨折,住院半個多月。
去年11月份,芳芳做了傷殘鑒定,結論為10級傷殘。因此事導致自己傷殘,這讓還未結婚的芳芳很是擔心,家人曾帶芳芳到北京安定醫(yī)院就診,該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上寫明,病人處于抑郁狀態(tài)。
因對賠償協(xié)商未果,芳芳將地鐵三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醫(yī)藥費、誤工費等共計24萬余元,其中精神損失費為5萬元。
一審
地鐵公司被判承擔九成責任
東城法院一審開庭時,地鐵三公司提供了事發(fā)時的監(jiān)控錄像。錄像顯示,芳芳站立在車廂中,低頭雙手握手機,未扶列車內的扶手。
地鐵方認為,列車車廂內貼有安全提示,也循環(huán)播放注意安全的廣播,他們已經(jīng)盡到了提示和管理義務。而芳芳作為成年人自身應有注意義務,其自身有重大過錯,“只同意賠償5000元”。
法院審理認為,芳芳乘坐地鐵列車時,因列車緊急制動而摔倒受傷,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。但芳芳作為成年人,在乘坐地鐵列車時應盡到相應的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,乘車時未握扶手,未盡到注意義務,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應承擔百分之九十的責任。
對于原告出具的因抑郁產(chǎn)生的醫(yī)療費票據(jù),法院認為,被告地鐵列車緊急制動不能必然導致原告抑郁的狀態(tài),該部分的醫(yī)療費用不是因摔傷所致,法院對此不予認可。
東城法院一審判決地鐵三公司賠償芳芳各項費用共計11.7萬元,其中精神損失費5000元。
庭審
乘客被指未握車內扶手
一審判決后,被告地鐵三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。昨天上午,該案二審在市二中院開庭審理。芳芳本人沒有到庭,其父親和代替人出庭應訴。
“一審認定我們承擔九成責任不合理”,地鐵三分公司表示,應對承擔的責任比例改判,另外公司不同意賠償精神撫慰金,“芳芳作為一個成年人,應該能夠預見到緊急剎車這樣的情況發(fā)生”。
地鐵方還再次強調,通過監(jiān)控錄像顯示,芳芳自從上地鐵后一直雙手玩手機,沒有握扶手。因此地鐵方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。而且一審法院已經(jīng)判決傷殘賠償金了,精神損失已經(jīng)包含在里面,不應該再賠償精神損失費。
對此,芳芳的父親表示,女兒乘坐地鐵時,因為列車緊急制動導致受傷,女兒是沒有責任的,一審法院應該判決地鐵方承擔全部責任,但是一審法院判決對方承擔九成責任。一審精神損失費5000元,是在法院的調解下,他們認可了,“但現(xiàn)在地鐵公司認為不應賠償精神損失,我們不認可”。
由于雙方都表示無法調解,該案并未當庭宣判。
地鐵乘坐安全小常識
1.等候地鐵列車時,要站在黃色安全線后,列車進站時不要探頭張望。
2.如果物品落入軌道時,不要跳下站臺自行撿取,應尋求車站工作人員的幫助。
3.自覺遵守秩序。出入站時不要擁擠,上下車時先下后上,不要在站內追逐打鬧。
4.當車門的蜂鳴器響起、車門即將關閉時,不要用身體或其他物品擋住車門,強行登車。
5.上車后要坐好,站立時應緊握吊環(huán)或立柱;手或身體勿扶靠屏蔽門。
6.列車緊急停車或者發(fā)生意外情況時不要驚慌,應按照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撤離,不要扒門,不要擅自進入隧道。
7.要正確、安全地乘地鐵站內的扶手電梯,靠右站在黃色線以內,不逆行、不擁擠。
乘地鐵須安檢行李攜帶有限制
像搭乘火車、飛機一樣,搭乘地鐵也需要安檢。
禁止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藥或者弩、匕首、汽油、煙花爆竹等國家規(guī)定的管制器具、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。
禁止在車站、車廂內吸煙。
禁止在電梯、車廂內進食。
禁止攜帶動物(佩戴標識和防止傷人護具的導盲犬除外)進站、乘車。
禁止攜帶自行車(已經(jīng)折疊的自行車除外)等交通工具進站乘車。
禁止攜帶充氣氣球、尖銳物品,易污損、有嚴重異味、無包裝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進站。
禁止攜帶食品進入電梯、地鐵車廂進食,可以喝水和帶飲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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